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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05-1 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05-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內容

除前條規定之情形外,國產中藥製劑申請外銷專用變更或增加外銷專用藥品名稱、包裝限量、包裝材質、效能、適應症、用法用量、標籤、仿單或包裝者,應檢附下列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外銷專用切結書丙表。 三、藥品名稱、包裝限量、包裝材質、效能或適應症變更者,其藥品許可證正本。 四、用法用量、標籤、仿單或包裝變更者,其藥品許可證正、反面影本。 五、藥品名稱變更者,其切結書甲表。 六、包裝材質變更者,其安定性試驗書面作業程序、報告及批次製造紀錄影本。 七、藥品效能或適應症變更者,其變更依據影本。 八、標籤、仿單或包裝變更者,其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

相關法律條文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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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4 條(第 74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5 條(第 75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 條(第 76 條)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76-1 條(第 7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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