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0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4-27
中藥委託製造登記或委託製造後收回自製登記,應附切結書甲表,並分別準用第六十四條或第六十五條規定。 中藥委託檢驗,準用第六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