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第 3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生效日期: 2027-01-01|最後修訂: 2026-02-03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補發、換發環境用藥輸入或製造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應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