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第 4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生效日期: 2027-01-01|最後修訂: 2026-02-03
主管機關依海關進口稅則受理減免環境用藥原體關稅申請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百元。 主管機關受理核發環境用藥輸出證明書,每件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