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6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5-07-12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輸入或輸出國別。 二、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類別及其用途。 三、輸入或輸出之期間。 四、輸入或輸出之數量、容量、批次。 五、輸入或輸出之運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