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0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5-07-1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核准文件: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取得核准文件。 二、輸入或輸出之器官、組織、細胞與核准文件登載內容不符。 三、違反前條規定,洩漏他人秘密。 四、將原申請非移植用途之器官、組織或細胞,轉為人體移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