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2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5-07-12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其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年內不得輸入或輸出: 一、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 二、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輸入或輸出核准文件二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