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3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5-07-12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或輸出核准文件者,其核准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原輸入、輸出核准事項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