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7-18
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者,於接受醫院評鑑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時,醫院評鑑或全民健康保險之主管、主辦機關非有特殊理由,不得要求其提供電子病歷之列印或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