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12-2 條|社會保險|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9-23
本標準收載之藥品項目,如連續五年以上無醫令申報量,且有替代性項目可供病人使用者,該項目不列入本標準。但如有特殊情形,藥物許可證之持有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向保險人提出說明,並提藥物擬訂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