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13 條|社會保險|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9-23
含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相關費用不另支付之項目如下: 一、清潔劑、賦型劑、放射線製劑、診斷用藥。 二、其他經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明列內含於相關費用,不另支付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