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17 條

📜
法律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條款號
第 17 條
📂
分類
社會保險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09-23
📋 條文摘要

新藥支付價格之訂定原則如下: 一、第一類新藥:以十國藥價中位數核價。對於致力於國人族群特異性療效及安全性之研發,在國內實施臨床試驗達一定規模者,以十國...

📝 內容

新藥支付價格之訂定原則如下:
一、第一類新藥:以十國藥價中位數核價。對於致力於國人族群特異性療效及安全性之研發,在國內實施臨床試驗達一定規模者,以十國藥價中位數之一點一倍(即加算百分之十)核價。
二、第二類新藥:
(一)以十國藥價中位數為上限。
(二)得依其臨床價值改善情形,從下列方法擇一核價:
1.十國藥價最低價。
2.原產國藥價。
3.國際藥價比例法。
4.療程劑量比例法。
5.複方製劑得採各單方支付價格合計乘以百分之七十,或各單方同成分規格藥品支付價格之中位數合計乘以百分之七十,或單一主成分價格核算藥價。
(三)依前二目核價原則計算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另予加算,但仍不得高於十國藥價中位數:
1.對於致力於國人族群特異性療效及安全性之研發,在國內實施臨床試驗達一定規模者,加算百分之十。
2.在國內進行藥物經濟學(PE)之臨床研究者,最高加算百分之十。
三、屬第一款及前款第三目之加算條件者,如作為核價參考品,其參考價格應依下列原則取其最低價︰
(一)以第一次列入本標準之支付價格,扣除第一款及前款第三目加算條件加計之金額。
(二)現行支付價格。
四、提議訂定收載二項以上同成分劑型但不同規格之藥品,依前三款核價方式核價後,其餘項目得採規格量換算法計算藥價。
前項新藥得適用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