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17-2 條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09-23
📋
條文摘要
前條新藥之核價,得採下列方式之一: 一、市場交易價。 二、成本計算法。 三、核價參考品或治療類似品之十國藥價,且不得高於十國藥價中位價。 前項第二款之...
📝 內容
前條新藥之核價,得採下列方式之一:
一、市場交易價。
二、成本計算法。
三、核價參考品或治療類似品之十國藥價,且不得高於十國藥價中位價。
前項第二款之成本計算,應由廠商提出成本資料切結無誤,並經保險人或其受託機構邀集會計、財務及醫藥專家審議之。
一、市場交易價。
二、成本計算法。
三、核價參考品或治療類似品之十國藥價,且不得高於十國藥價中位價。
前項第二款之成本計算,應由廠商提出成本資料切結無誤,並經保險人或其受託機構邀集會計、財務及醫藥專家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