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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17-1 條
生效日期:
2026-01-01
最後修訂: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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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新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十七條之二規定核價,免適用前條規定: 一、在我國為國際間首次上市,且具增進療效、減少不良反應或降低抗藥性之臨床價值。 二...
📝 內容
新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十七條之二規定核價,免適用前條規定:
一、在我國為國際間首次上市,且具增進療效、減少不良反應或降低抗藥性之臨床價值。
二、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首次上市二年內,在我國申請藥品許可證,且於國內製造。
三、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上市已滿五年,在我國申請藥品許可證,且於國內製造之新成分新藥。
一、在我國為國際間首次上市,且具增進療效、減少不良反應或降低抗藥性之臨床價值。
二、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首次上市二年內,在我國申請藥品許可證,且於國內製造。
三、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上市已滿五年,在我國申請藥品許可證,且於國內製造之新成分新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