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32-2 條|社會保險|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9-23
逾原開發廠藥品專利期五年內,藥商於我國優先取得第一位或第二位藥品許可證,且該生物相似性藥品於國內製造者,核價方式如下: 一、與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同成分規格者,以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最低價格核價。 二、未收載與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同成分規格者,以已收載原開發廠藥品或參考藥品最低價之規格量換算後價格核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