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40 條|社會保險|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9-23
核算價格小數點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核算價小於新臺幣五元者,取小數點後兩位,第三位(含)以後無條件捨去。 二、核算價大於或等於新臺幣五元且小於新臺幣五十元者,取小數點後一位,第二位(含)以後無條件捨去。 三、核算價大於或等於新臺幣五十元者,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