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49 條|社會保險|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9-23
販售之特殊材料,其製造產地應與原醫療器材許可證相符,經查證不符者,該項目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年之內不得提議訂定收載新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