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50 條|社會保險|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9-23
本標準已收載之特殊材料項目,如連續三年(含)無醫令申報量,且有替代性項目可供病人使用者,該項目不予列入本標準。但如有特殊情形,藥物許可證之持有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向保險人提出說明,經提藥物擬訂會議審議同意後,得保留二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