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51 條|社會保險|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9-23
經保險人收載之特殊材料,廠商有供貨給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義務。欲停止供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二個月前向保險人提出未能履行義務之原因及佐證資料。未提出者,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未供貨之項目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二、三年內,該醫療器材商不得提議訂定收載新項目。 依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或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七目訂定支付點數且納入健保給付未滿一年者,不得停止供貨。但具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