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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52-3 條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52-3 條|社會保險|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9-23

內容

前條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國際價格比例法及療程費用比例法之執行方式如下: 一、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蒐集該新提議訂定項目於各層級醫療院所之收費價格,應至少取得五筆資料。 二、國際價格比例法 (一)蒐集該新提議訂定項目於韓國、日本、美國、澳洲等四國及其他具官方公開網站可供查詢的國家之價格及類似項目之價格,並加上該提議訂定案受理日當季保險人公告之匯率予以換算之。 (二)依新提議訂定項目與類似項目之比值,乘以類似項目之健保支付點數得之。 (三)有多國數值者,取其平均數。 三、療程費用比例法:以使用本標準已收載之類似項目之支付點數計算一個療程或一定期間使用或相同規格量之特殊材料點數,換算新提議訂定項目之支付點數。

相關法律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35-1 條(第 35-1 條)
  •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5 條(第 15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14 條(第 14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15 條(第 15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16 條(第 16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17 條(第 17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17-1 條(第 1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