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53-1 條|社會保險|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9-23
核算支付點數小數點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支付點數小於一百點者,取小數點後一位,第二位(含)以後,無條件捨去。 二、支付點數大於或等於一百點者,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