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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53-2 條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53-2 條|社會保險|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9-23

內容

必要或不可替代之特殊材料,因成本變動相關因素致不敷成本,且屬相同功能類別者,亦無廠商可依現行健保支付點數供應時,該醫療器材許可證之持有廠商得提出該特殊材料調高健保支付點數之提議訂定,由保險人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前項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之訂定原則如下,得擇一訂定: 一、參考廠商進口或製造成本價。 二、參考醫事服務機構購買價,得除以收載時最近四季結算之醫院總額部門浮動點值之平均值。 三、同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有多家廠商可供應,採其中提議訂定價最低者。 前項支付點數之訂定,得考量合理因素加算,最高加算百分之十五。 屬非必要或有替代性之全額給付特殊材料,廠商以高於支付點數供應予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經保險人通知醫療器材許可證持有廠商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保險人應將該項目不列入本標準一年。

相關法律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35-1 條(第 35-1 條)
  •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5 條(第 15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14 條(第 14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15 條(第 15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16 條(第 16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17 條(第 17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17-1 條(第 1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