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60 條|社會保險|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9-23
廠商及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配合特殊材料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據實申報,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廠商部分,該項目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年內不得提議訂定收載新項目。 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部分,以其所申報同類項目(特材代碼前五碼)之五折價格支付,並追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