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61-3 條|社會保險|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9-23
本章價量協議之期限如下: 一、原則上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 二、以第一件收載之特殊材料支付點數生效日為價量協議起日,並以該生效日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 三、同屬價量協議類別之新收載同功能類別特殊材料,與該類別第一件收載項目之價量協議期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