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61-4 條|社會保險|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9-2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得中止價量協議: 一、已屆該功能類別協議之最後段折扣數。 二、依價量調查調整之支付點數已低於價量協議最後段應調降支付點數。 三、取消健保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