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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63 條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63 條|社會保險|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9-23

內容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請事前審查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事前審查申請書。 二、足供審查判斷之病歷及相關資料。 三、前條第一項應事前審查項目規定之必備文件資料。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請特殊病例事前審查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特殊病例事前審查申請書。 二、病人同意書。 三、治療計畫書。 四、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證明非人體試驗或研究性質專案聲明書。 五、最近至少一年相關之門、住診病歷影本。 六、傳統治療無效評估報告,包含品名、用法用量、用藥期間。如為續用病人,應另提供使用療效評估報告。 七、最近五年內之佐證文獻報告。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請特殊專案審查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特殊專案審查申請表。 二、足供審查判斷之病歷及相關資料。 三、本標準規定應特殊專案審查項目規定之必備文件資料。 事前審查申請書及特殊病例事前審查申請書如附件一;特殊專案審查申請表依本標準藥物給付規定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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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41 條(第 41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42 條(第 42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43 條(第 43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44 條(第 44 條)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44-1 條(第 4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