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64 條|社會保險|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9-23
事前審查案件,保險人應於收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申請文件起二週內完成核定。 特殊審查案件,保險人應於收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申請文件起三週內完成核定。 前二項逾期未核定者,視同完成審查。但資料不全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保險人核定期間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