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65 條|社會保險|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09-23
依規定應事前審查及特殊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因事出緊急,得以網路或書面說明電傳保險人報備後,先行處理治療,並立即備齊應附文件補件審查。 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屬特殊專案審查或另有規定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