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第 9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4
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於進貨時,應逐批抽取具代表性之樣品,並於原裝容器上註明。 前項樣品之容器應予適當標示,俾能追溯樣品之名稱、批號、取樣之依據、原裝容器及取樣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