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第 5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4
藥廠各部門應設負責人,並配置足夠之人員以執行、督導每一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包裝或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