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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第 12 條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第 12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4

內容

藥廠為求每批產品品質一致,應由專人訂立每一產品之製造管制標準書,並由另一人獨立核查。 前項製造管制標準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品名、含量、劑量或劑型。 二、產品單位重量、容量或劑型所含每一有效成分之名稱、重量或容量,及單位劑型之全重量或容量。 三、所有原料之名稱、規格,其加冠之代號應足以表現其特質。 四、每批產品之產量。 五、每批產品所需每一原料之重量或容量。製造劑型所需之原料得有合理之增量及偏差範圍,且應在製造管制標準書加以闡釋。 六、製造過程中適當階段之理論重量或容量。 七、理論產量,包括理論產量百分率之上下限。 八、產品容器、封蓋及包裝材料之規格,應附簽有核定人姓名、日期之標籤,及其他所有標示之樣品或副本。 九、完整之製造及管制說明書、取樣及檢驗程序、規格及注意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9 條(第 9 條)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