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第 42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4
藥廠對於消費者提出之書面或口頭申訴,應以書面訂立處理作業程序;其品質管制部門應對所有書面或口頭申訴進行審查並予確認。 對於明顯嚴重且非預期之產品缺失,應即向各相關主管機關報告。並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所有申訴之處理,應留書面紀錄,並予整理建檔,供該產品品質評估作業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