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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3 條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3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6-06-29

內容

經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其營造業評鑑證書仍於有效期限內者,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以下簡稱複評單位)申請優良營造業複評: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營造業評鑑證書。 三、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正本,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四、各稽徵機關核發之截至申請日止無欠稅證明。 五、申請日起前三年內營造業及其負責人之無退票證明文件。 六、第四條規定複評項目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 七、第五條規定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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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