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6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6-06-29
複評單位每年於完成複評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獎勵。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優良營造業複評單位辦理複評,並應將複評合格名單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