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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4 條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4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6-06-29

內容

優良營造業複評委員應公正執行評選,如與被複評之營造業有利害關係,應即主動聲請迴避;其複評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評委員得編組就申請複評營造業依下列規定進行初審: (一)審查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相關文件及資料,營造業申請複評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由複評單位應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二)文件及資料符合規定之營造業依優良營造業複評項目及基準表(附表一)辦理複評,並依工程施工品質評分表(附表二)進行工程實地勘查。 二、初審完成之營造業,由複評小組複審之。複審通過者,為複評合格。

相關法律條文 -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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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