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7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6-06-29
複評合格之優良營造業,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承攬政府工程時,工程主辦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