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8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6-06-29
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不得同時向二個以上複評單位申請複評;經複評合格,公告為優良營造業者,其獎勵期間,不得再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