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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9 條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9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6-06-29

內容

經複評為優良之營造業,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該複評單位考核或發現有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重大違規事件或第五條情事者,由該複評單位公告廢止其優良營造業資格。 營造業以不實文件或資料申請優良營造業複評者,除撤銷其申請複評資格外,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複評。

相關法律條文 -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9 條(第 9 條)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