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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4 條

📜
法律名稱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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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4-03-08
📋 條文摘要

第二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及資料如以外文作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證明文件須附中文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文譯本。 二、資料...

📝 內容

第二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及資料如以外文作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證明文件須附中文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文譯本。
二、資料依申請書之格式及內容以中文填寫,並附原廠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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