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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11 條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11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3-08

內容

許可證應登記下列事項: 一、許可證字號。 二、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製造廠名稱、地址。 四、環境用藥種類及品類。 五、品名。 六、產品有效期限。 七、性能。 八、劑型及內容量。 九、成分及含量。 十、許可證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間。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登記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核發之許可證有誤寫或其他類此未符合本法及相關規定之顯然錯誤者,得隨時更正之,並通知限期換領許可證。

相關法律條文 -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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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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