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第 14 條|銀行|法|生效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9-04-29
不屬於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存入或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之外匯,為自備外匯,得由持有人申請為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