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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外匯條例-第 15 條

管理外匯條例|第 15 條|銀行|法|生效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9-04-29

內容

左列國外輸入貨品,應向財政部申請核明免結匯報運進口: 一、國外援助物資。 二、政府以國外貸款購入之貨品。 三、學校及教育、研究、訓練機關接受國外捐贈,供教學或研究用途之貨品。 四、慈善機關、團體接受國外捐贈供救濟用途之貨品。 五、出入國境之旅客及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隨身攜帶行李或自用貨品。

相關法律條文 - 管理外匯條例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管理外匯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管理外匯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管理外匯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管理外匯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管理外匯條例-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