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第 4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3-17
申請人依前條辦理輸出鳥類登記後,動物防疫機關應派員至其飼養場所(以下簡稱登記飼養場所)確認申請書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經動物防疫機關確認無誤後,發給衛生管理紀錄卡,並隨機抽樣檢驗,且後續每九十日派員隨機抽樣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