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第 5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3-17
自動物防疫機關發給衛生管理紀錄卡之日起,申請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詳實記載衛生管理紀錄卡,並保存二年,以備動物防疫機關查核。 二、於前條所定每九十日抽樣日期前五日至二十日內,通知動物防疫機關派員隨機抽樣檢驗。 三、自其他登記飼養場所引進鳥類或家禽至該登記飼養場所前,通知動物防疫機關於引進後派員隨機抽樣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