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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第 5 條

📜
法律名稱
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動植物防檢疫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0-03-17
📋 條文摘要

自動物防疫機關發給衛生管理紀錄卡之日起,申請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詳實記載衛生管理紀錄卡,並保存二年,以備動物防疫機關查核。 二、於前條所定每九十日...

📝 內容

自動物防疫機關發給衛生管理紀錄卡之日起,申請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詳實記載衛生管理紀錄卡,並保存二年,以備動物防疫機關查核。
二、於前條所定每九十日抽樣日期前五日至二十日內,通知動物防疫機關派員隨機抽樣檢驗。
三、自其他登記飼養場所引進鳥類或家禽至該登記飼養場所前,通知動物防疫機關於引進後派員隨機抽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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