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10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31
審驗機構受理少量車型安全審驗申請後,應擇取一輛車輛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符合性及有關安全因素等原則辦理審驗及規格核定,並派員實地查核該批車輛數量及規格,且於審驗合格及核定車輛規格後,檢具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報告,送請交通部核發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