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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關?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7-05-18
📋 條文摘要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應繳金額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海關得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

📝 內容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應繳金額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海關得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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