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5-18
海關為保全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需要,得請求稅捐稽徵機關協助提供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所得申報、稅籍或其他財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