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7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5-18
辦理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假扣押或解除各項保全措施: 一、已提供於應追補金額之相當擔保。 二、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或變更原處分後致應追補金額低於第四條規定。 三、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並經合法清算完結,且無剩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四、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辦理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假扣押或解除各項保全措施: 一、已提供於應追補金額之相當擔保。 二、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或變更原處分後致應追補金額低於第四條規定。 三、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並經合法清算完結,且無剩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四、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