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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7 條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7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5-18

內容

辦理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假扣押或解除各項保全措施: 一、已提供於應追補金額之相當擔保。 二、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或變更原處分後致應追補金額低於第四條規定。 三、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並經合法清算完結,且無剩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四、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罰則

辦理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假扣押或解除各項保全措施: 一、已提供於應追補金額之相當擔保。 二、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或變更原處分後致應追補金額低於第四條規定。 三、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並經合法清算完結,且無剩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四、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