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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5-1 條

📜
法律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
條款號
第 5-1 條
📂
分類
銀行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7-16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之限制,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 違反前項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

📝 內容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之限制,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
違反前項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罰則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之限制,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
違反前項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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