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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5-2 條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5-2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5-07-16

內容

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 依前項核定必要處置措施時,金管會應立即公告,並於公告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處置措施應即失效。 採取處置措施之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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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4-1 條(第 4-1 條)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5 條(第 5 條)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5-1 條(第 5-1 條)